2018-01-11 评估师资讯
指定二手房评估机构涉垄断被查
2018年1月10日,北京市发改委通报一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涉及单位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目前,管理中心已主动整改,废止了其发布文件中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服务费支付方式及下调二手房评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6〕28号)。该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且指定了6家评估公司承接该项业务。北京市发改委于2017年10月18日起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反垄断调查。
调查称,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事业单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为要符合《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防止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二手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收费不在现行国家及北京市定价目录内,属于市场调节价,其价格应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管理中心制定文件规定二手房评估费最高收费标准为每件600元及指定6家评估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指定评估机构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在接受反垄断调查后,管理中心认识到28号文件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立即主动整改。2017年10月26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65号),废止了前述文件第五条“二手房评估费的最高收费标准从1500元/件下调为600元/件”的规定。
2017年12月28日发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二手房评估机构选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7〕76号),规定“进一步放开认可的评估机构范围”等。
附:关于二手房评估机构选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7〕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文件要求,建立公平竞争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的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开放认可的评估机构范围。只要评估机构在我市注册经营,有固定方便接待群众的场所,具备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评估工作经验,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业务能够覆盖我市域内,有充足的工作人员,能够满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评估质量、时效相关要求的评估机构均可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在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将机构基本情况报管理中心,并承诺符合开展业务的条件。管理中心初审后将把公司基本情况和相关承诺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未发现不符合条件情况的,可以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若发现提出申请的评估机构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不得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
二、管理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布可承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名单。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要办理评估的,可自行选择名单内的评估机构。
三、管理中心发现从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立即责令整改,违规行为严重的,责令退出,并纳入到黑名单进行管理,两年内管理中心不准其再次参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申请。
四、原在贷款经办网点驻点服务的评估机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从所在网点撤出,但须按要求完成已承接业务。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