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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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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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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 城 市 物 价 局 |
盐建征开〔2014〕11号
关于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临时
安置补偿标准的通知
盐都区、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开发区新城街道、房管分局,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市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为了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市区实际,现就调整市区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市区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已实施拆迁,尚未向被拆迁人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补偿标准调整为: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含),每月200元的调整为每月360元,每月150元的调整为每月300元;被拆迁房屋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每月8元/㎡的调整为每月12元/㎡,每月6元/㎡的调整为每月10元/㎡,每月4元/㎡的调整为每月8元/㎡。仍由原支付主体负责按时给付。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物价局
2014年9月15日
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5日印发